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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将从根本上夯实期货市场基础制度 保障期货市场安全

2021-05-27 08:23:12来源:期货日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表明立法进程取得重大突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期货业也将和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一样,迎来具备基本法作为行业规范的新时代。

2021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下称期货法草案),于4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货法草案首次亮相,引起期货行业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热烈关注。

一直以来,期货法的立法工作是业界关心的一件大事。本次初次审议并公布期货法草案标志着期货法立法工作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期货法草案共14章173条,相较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较大变化,具备全局、开放和国际视野等特点。期货法草案将期货市场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从根本上夯实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多处回应市场关切,对于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期货市场双向开放,提振行业信心,引导期货公司差异化竞争,都将发挥巨大作用。

此次期货法草案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表明立法进程取得重大突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期货业也将和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一样,迎来具备基本法作为行业规范的新时代。正如,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5月8日召开的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期货行业要牢牢把握新发展机遇,加快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大宗商品市场的全球定价影响力”。期货业,未来可期!

资本市场法治化重要里程碑,更好保障期货市场安全

我国期货市场历经30年的发展和规范,成绩斐然。交易品种逐渐丰富,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服务实体经济效果日益凸显,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期货法相比目前施行的条例,法律层级更高,能更好发挥期货改革开放顶层设计作用。

制定期货法是更好保障期货市场安全的重要需求。金融市场是规则导向的市场,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交易。相较传统交易,期货在交易的缔约形式、交易方式、结算方式上有诸多不同,特别体现在特色的风险控制方式上。为了确保交易效率和安全,我国期货交易有“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封闭圈监控”“强制仓”等风险控制制度,这些特色制度的有效施行离不开交易各方的基础合同关系、完备的权利义务约定,既需要《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规定来调整,更有赖于期货法诸项特别规定。此次期货法草案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表明期货立法进程取得重大突破,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多项制度与国际接轨,促进期货市场高水双向开放

监管层曾公开表示,“继续扩大期货市场高水双向开放,更加注重制度规则与国际市场的深层次对接,以更高效、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营造公、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和规则体系,更多地引入境外成熟机构投资者和外资机构来华投资展业”。

期货法草案多项制度与国际接轨,注重在期货及衍生品“引进来”“走出去”方面的法规建设:一是明确“中央对手清算制度”。期货法草案第98条和第39条均提及期货结算机构、其他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为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二是一定程度上认可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期货法草案第98条和第37条均写明依照有效协议规定做出的净额结算行为,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无效或者撤销。三是专门章节规定跨境管辖与协作机制,确立长臂管辖制度。

此外,期货法草案还借鉴新《证券法》,在总则章节确认了域外适用效力。第2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回应市场关切,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期货法草案多处回应市场关切,将带来整个行业的多方利好,同时也将更好地引导期货公司差异化竞争。

第一,将期货市场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提振行业信心。业内专家表示,期货法草案将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期货人很受鼓舞,职业使命感和自豪感倍增。期货法草案第4条“支持期货市场发展”“鼓励”“采取措施推动”等一系列词汇更是对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的充分肯定。

第二,金融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有望进一步扩容。期货法草案第4条明文规定以及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配套制度预期,将促使更多产业客户和金融机构消除疑虑运用期货工具,进而使得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更加合理。

方星海也曾公开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相关工作……进一步破除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更多国企、上市公司等实体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本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

第三,利好期货公司业务差异化发展,期货公司未来的业务创新将有很大空间。与条例相比,期货法草案第68条明确了做市交易业务主营业务地位,且删除了条例中关于“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内容。同时,期货法草案也将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纳入期货法监管之中,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从事其他衍生品业务。未来机遇和挑战并存,期货公司产品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差异化特征会越来越明显。

此外,期货法草案还有多处亮点。比如,对标新《证券法》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制度,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更完善的纠纷保障机制等宏观大举措;又比如,期货法草案第66条和第86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所”商号以及“期货”“期权”字样等细致规定。

笔者认为,第66条和第86条恰恰是监管部门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的实践经验总结体现。例如,商品期货与现货联系紧密,社会群众容易混淆商品期货交易所和某些现货民间组织,期货法草案以法律条文进行名称的禁止规定,从源头进行管理规制,以期营造更加健康的期货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期货公司也要特别关注下列条文要求:一是跨境数据传输的合法合规要求。期货法草案第136条第3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是禁止境外有权机关在境内直接调查取证。期货法草案第137条规定,“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双方司法协定或对等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而言,期货法草案经第一次审议后,距离正式出台还需要几轮研究讨论和审议。笔者也关注到,期货法草案在以下两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优化:

一方面,建议在期货法层面进一步为业务创新提供法律支撑,明示完备期货公司经营范围。期货法草案第68条通过明示列举的方式涵盖期货公司现有业务类型及业务创新方向,包括金融产品代销、中间业务、投资顾问等证券期货业务,以及设立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公司等需求。

自国务院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证券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以来,期货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持续开展业务创新。为进一步巩固创新成果,同时加快业务多元化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期货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在顶层设计层面明示完备期货公司经营范围,进一步为业务创新提供法律支撑,也能更好地为证券期货业持续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期货法草案如何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乃至其他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统一、糅合、协调。比如说,《证券法》无论是1998年首次颁布,还是后续的几次修订,都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提高证券期货综合竞争力,全面深入资本市场改革,高质量服务国民经济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均需要持续开展业务创新以及必要的交织融合,期货法与《证券法》共同构建为证券期货的基本大法,期货法与《证券法》既要注重各自市场及监管特色,还要兼顾统一、糅合、协调。

总而言之,期货法草案不是条例的简单升级版,与条例相比,有多处创新和完善。笔者也将密切关注期货法立法最新进展,就上述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监管层建言献策,希望期货法能更清晰完善或者监管部门在后续出台的配套细则、指导文件中进一步规范明确。(刘小丰 余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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