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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建立强制退市制度 全市场退市制度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2020-12-07 08:22:20来源:证券日报   

伴随近期监管层的频频表态,新一轮的全市场退市制度改革方向逐渐明朗,退市新规有望吸收借鉴科创板、创业板试点退市改革经验,优化退市标准和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等。

申万宏源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多元、高效的退市制度,是推动资本市场长治久安的前提,也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保障性措施。

多维度建立强制退市制度

在核准制背景下,强制退市以业绩持续亏损为主要衡量指标,此举意在督促上市公司保持盈利能力,也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桂浩明表示,随着注册制实施,一些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能够上市,因此科创板才有了新的标准,也增加了更多的退市判断维度,从而使强制退市这一监管利器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规范类强制退市,主要为公司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桂浩明说:“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实施,把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亏损作为退市的标准已经不合适了,毕竟对于一些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在某个特定的发展阶段,经营利润为负是很难避免的。当然,这一指标也不能被全盘否定,因为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收入长期为负,甚至不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那么其退市也就是必然的。”

桂浩明认为,把连续亏损的退市指标变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衡量,是对退市制度一项有意义的改进。随着对可持续经营能力有更加明确的标准划分,那些靠外部输血保护的“壳资源”,就会面临强制退市的局面,且难以再钻以往政策制度的空子。

除了可持续经营能力这一维度外,桂浩明认为,股票流动性也将会成为未来退市制度的一项重要筛选标准。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特性决定了它在二级市场上要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活力,而这种流动性不仅仅体现在股价上,也表现在股东人数、成交规模等与股价密切相关的数据上。

今年以来,因为股价低于面值导致退市的案例占了强制退市中的很大一部分。桂浩明认为,这充分显现出股票流动性退市原则的威力,且这个威力还未全面展现,如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以及对最低换手率的要求,这些都可以成为股票流动性退市的衡量指标。

桂浩明说:“我认为最低股东人数指标十分关键,因为它反映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基本要素。适当提高在这方面的指标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做庄等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对于维护市场的流动性,反映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是有很大好处的。”

桂浩明认为,加强退市制度建设,不仅仅是让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出市场,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从而在注册制的规范下,把住“进入”“退出”两个端口,使资本市场这个蓄水池实现良性循环。

探索可行的主动退市原则

在证券市场上,有上市就一定有退市,这是最基本的规律,但不同于公司的主动、积极上市,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退市往往是强制性的,少有主动退市行为出现。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主动退市的公司占比很高,有时主动退市的公司数量会比当年新上市公司都多。

“当前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过4000余家,还可以继续扩容下去,但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其容量是相对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接纳企业上市,需要将一些不合适的公司清理出去。”桂浩明认为,应该对“保壳”这种行为通过制度进行遏制,让即将触发退市条款的公司及时、平静地退市,甚至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它们主动退市。

桂浩明表示,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来说,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监管和市场成本,公司因为没有好的发展机遇,也难以获得资本支持,又因为未触及强制退市原则,只能形成一潭死水的状态,这极有可能因为盲目求变而发生风险,应该给它们一个主动退市的选择。

对于采取措施引导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桂浩明认为,目前还较难实现,但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长期改革方向。“一些‘壳公司’坚持在市场中挣扎存活,不过是有着一个待价而沽的期望,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它们的身价也在不断下跌,无论是从节约市场资源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让它们主动退出证券市场是合理的。”桂浩明说。(闫立良 郭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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