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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侵权案被判赔一千余万元 著作权侵权判赔额高将成为趋势

2021-01-11 08:12:08来源:科技日报   

导航在手,天下我有。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然成为多数人出行的必备。基于定位显示、路径计算、引导等功能,电子地图在车联网、自动驾驶、位置大数据行业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成为当前商业竞争中的基础战略资源。

那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受到我国法律保护?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结果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判赔达一千余万元。

一审判决:导航电子地图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据介绍,这个案件的上诉人是四维图新公司,被上诉人是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时主张,其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如此,这三家公司构成侵权。

不仅如此,三家公司均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四维图新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这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等。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四维图新公司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三公司赔偿

令人意外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书,改判让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这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对图形作品中的地图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认定涉案原告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内容的选择、标注的方式、绘制的特点等特征方面,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符合其关于图形作品中的地图作品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冯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对于海量地理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和制图表达的精确性,是电子地图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所在,也是电子地图制作者商业竞争的关键。同时,电子地图的存储、传播方式,使得权利人更容易被以复制、摹仿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这个电子地图侵权纠纷案件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的改判,可见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认知,需要不断提升。

未来著作权侵权判赔额高将成为趋势

“对于导航电子地图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争议不断,而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范辰介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导航电子地图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地图,对于客观地理事物、位置及距离等的测绘与描述通常属于客观事实,具有唯一确定的表达形式和外在表现。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客观地理事物的取舍、呈现方式的呈现等可以是不尽相同的,而且导航电子地图具有网络更新的功能。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因此,本案中具有独创性的地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对比点显示原被告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而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用于比对的地图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审图、备案及版本信息,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四维图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范辰指出,“结合本案,可见,未来著作权侵权判赔额高将成为趋势。一方面,高判赔可以威慑侵权行为,净化著作权市场。另一方面,也将更加考验企业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企业在进行数据合作时,应当对具有智力投入的数据产品进行确权保护,厘清合同中对原始数据及延伸数据的归属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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