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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约束机制 创业板股权激励应切合创新创业特点

2022-09-22 08:47:48来源:城市金融报  

目前创业板的股权激励制度,在适度放开包容之后,缺乏进一步的约束机制,或难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对此还应进一步完善,充分切合创业板创新创业特点,平衡好激励对象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近日,创业板某*ST公司公告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中行权门槛低等情况引发市场关注。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仅包括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两人,董事长亦为实控人。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授予价格为1.62元/股(目前市价在1.9元左右)。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分两期,2022年净利润较2021年减亏50%,且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亿元;2023年净利润较2021年减亏75%,且2022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2.3亿元。

该*ST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1.42亿元,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行权条件,甚至比此前年度指标还要低,且只有减亏要求而无盈利要求。另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属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也即在授予时不进行登记,激励对象无须出资,待考核条件都达标,归属条件满足之后才需出资。

应该说,本案激励对象参与风险较低。为保壳公司上半年推出定增事宜,如果保壳成功,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将来获益不浅;即便保壳失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也并未明确,在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能否自主决定最终是否参与激励计划,此前有些案例是允许放弃参与的。

应该说,本次激励对象充分享受了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的包容与优惠。创业板(包括科创板)的股权激励制度与主板区别较大:一是创业板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主板上市公司不许。二是创业板放宽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折(主板一般不得低于五折)。三是创业板股权激励授予权益比例上限为总股本20%,而主板则为10%。四是创业板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加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创业板富有特色的股权激励制度,适应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人才是创新的根基,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优秀人才,调动上市公司高管积极性,推动公司开拓创新。创业板上市公司以更为优厚的股权激励,来换取公司创新成果以及良好经营业绩。

但如果上市公司付出丰厚的股权激励代价,却难以获得相应的创新成果、经营业绩,那这种股权激励就属于过度激励甚至是错误激励。过度宽松的股权激励,难以真正激发干劲,因为无需努力也可基本达到行权条件,而且,过度激励或将摊薄每股权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后,其定位于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在笔者看来,目前创业板的股权激励制度,在适度放开包容之后,缺乏进一步的约束机制,或难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对此还应进一步完善,充分切合创业板创新创业特点,平衡好激励对象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首先,应公平制订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门槛。过低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既不公平也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但过高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经过艰苦努力也难达到,同样也会泄气。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应是激励对象跳起来可够到。

其次,行权条件应多样化、特色化。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还主要是以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创新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等能反应企业价值的非财务指标。尤其企业为推动创新研发,可以适当提高“创新能力”在业绩考核中的权重。

其三,股权激励对象应重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按规定,创业板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是关键,强化对这些人员的激励,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创新竞争力。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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