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读 > 正文

东方金诚信用评估遭责令改正 分析结论存在矛盾

2020-03-20 11:47:26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2020〕44号)。

决定书显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个别项目开展评级作业时,未严格履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调整评级标准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数据计算错误,分析结论存在矛盾,公司质量控制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要求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强化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切实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官网显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20多家分公司为载体的信用服务网络,还面向境外发行人与投资人建立了国际服务团队。

天眼查显示,东方金诚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00%,第二大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2.00%,第三大股东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0%。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个别项目开展评级作业时,未严格履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调整评级标准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数据计算错误,分析结论存在矛盾,公司质量控制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强化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切实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hnmd003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