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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拍房悔拍案“破例”退保证金

2022-04-14 08:28:31来源:扬子晚报  

司法拍卖具有严肃性,法律法规对悔拍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如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处理一起法拍房悔拍案时,却“破例”退还了大部分保证金。

日前,南京某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涉房产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管某交纳15万元保证金参拍,最终成功竞得这套房屋。但在竞拍成功后,他却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对这套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并没收了管某交纳的15万元保证金。

管某为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原来,在拍卖成交后,他的妻子突发罕见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管某无力承担首付款和房贷,不得已放弃了已竞得的房产。他请求法院撤销告知书,并退还保证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管某的异议请求。

管某不服异议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南京中院查明,管某的妻子确实被确诊为重症肌无力,后续治疗费用高昂。该院在认定管某行为构成悔拍的同时,认为《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系对于悔拍行为的原则性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悔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等因素作出妥当处理,不宜一刀切地机械适用。

南京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陈树年介绍,管某妻子确诊重病这一突发情况导致管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安排发生了其参加竞拍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放弃购买已经竞得的案涉房产系为救治妻子生命,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如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对于管某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既加剧了当事人的现实经济困难,亦不符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最终,南京中院根据管某的悔拍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裁定由其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3.7万元,其余11.3万元予以退还。“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司法的‘温度’。”陈树年表示。(记者 万承源)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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