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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立养老服务合同7天冷静期 养老机构经营模式或出现重大调整

2021-06-22 08:44:11来源:北京商报  

签了合同就一锤定音?还没住不能退?住了不好也不能退?针对老年人关切的养老机构入住问题,民政部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提出设立“7天冷静期”。6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北京市民政局及多家养老机构相关负责人。各受访企业均表示,虽然示范文本没有强制性,但可以看出,今后监管层面将收严对暗藏风险的大额预付会员制养老机构的管理,这类机构的经营模式或出现重大调整。

冷静期不等于试住期

“不论是7天冷静期,还是设置保证金上限,亦或是不得一次性提前预付入住期间‘全款’,这些内容如果最终写入合同示范文本,将会倒逼北京养老机构行业开启一次全面调整,”从事养老企业经营多年的王强(化名)表示,“虽然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规定,但老年人及其家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大多会比照示范文本中的内容,因此,《征求意见稿》可能就是政府层面向行业内释放要从严管控机构收费的一个信号。”

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兆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北京的养老机构普遍都会设置1周到1个月的免费或收费试住期,这项制度其实就包含了“冷静期”概念,让供需双方有个双向选择的余地。但与此同时,部分机构会对老年人的入住时长做出规定,比如:入住满一年后退房才能全额退款,入住时间越短,扣取押金的比例越高,每延长一个月,少扣10%等,如果老年人因一些因素不能继续入住,确实容易与养老机构出现资金纠纷。

“设置冷静期,可以有效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双方的利益,”龙振养老服务中心理事长张玉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其实,如果老人签约后短时间内没入住,对于养老机构来说是没有任何损失的,全额退款属于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如果出现老年人签约后因种种原因较长时间没住,而养老机构的床位一直空置未进行再销售,双方可能就退款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7天冷静期既可以给老年人更多思考的时间,也能大幅减少养老机构的销售压力。”

不过,市民政局方面也明确,冷静期和试住期并不能一概而论,冷静期更像是给了消费者一个“反悔”的机会,可以无条件全额退款。这项内容是本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设定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参考了美容美发、教培等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李兆鹏坦言,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最终确定设置7天冷静期的内容,那么养老机构可能就需要尽快修改合同文本。王强还提到,部分机构可能还要调整现有试住规定,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针对那些希望“无缝入住”的老年人出台更详细的试住期收费管理规定,比如押金是否可按比例减少、收费标准如何指定等。而王强还表示,部分养老机构可能还会针对冷静期设置专人跟踪已签订合同却未入住老年人的反馈情况,确认其是否能如期入住等。

严控大额预付

除了7天冷静期,在提及《征求意见稿》对行业根据影响显著的内容时,多家养老机构负责人还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不得要求一次性提前预付入住期间的全部服务费用”等条款。

“不能提前支付‘全款’,其实主要针对的就是市面上常见且暗藏风险的大额预付会员制养老机构,”王强坦言,“这类企业往往会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十年以上的服务费,动辄人均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涉及资金庞大,如果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就可能会令老年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研究室副主任郑志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其实近期银保监会、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就曾多次发文提示,请老年人警惕各种非法集资风险,江西等地也发布了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从严管控养老机构设置“预付”“会员卡”等规则的行为。未来,不排除各级政府会就这一制度推出更多专项政策,前置养老机构收费的风险管控。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养老机构的大额预付费规则即使没有演变成非法集资,也确实存在风险,而且这不是人们熟知的P2P或网贷的操作模式,它套了“养老机构”的外壳,让很多老年人及其家属难以识别其本质。“随着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民政部门会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引导行业、企业规范相关行为。”该负责人表示。

有养老机构经营者坦言,《征求意见稿》如果最终落地,大额预付会员制养老机构的市场空间会被进一步压缩,但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进一步关注这类企业是否会通过签订双重合同的形式规避管理,比如通过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来收取高昂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李兆鹏和郑志刚都提出,对于“趸交”养老机构服务费的形式,建议不要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李兆鹏提出,目前,市场上时常会有老年人的家属为了便于及时交费,会提前交纳半年甚至一年的费用,对于这些预存的费用,机构大多会按照银行活期、定期利率给予一定的收益,这与往往号称有高额回报的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同。“对于那些重资产投入的养老机构,提前收取一定周期的费用确实能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确有实力保证老年人资金安全的,可以引入第三方对提前交纳的费用进行管理。”郑志刚建议。

保证金上限之辩

对于《征求意见稿》为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拟设置的“上限”,业界则是众说纷纭。“保证金的额度设定需要辩证地去看待,”郑志刚坦言,“一方面,养老机构为摊薄风险,还是希望能预留相对充足的保证金;但另一方面,在养老机构押着大量的保证金,还没有任何收益,对于老年人及其家人来说也是一项负担。所以,这项内容想要找到的一个平衡点难度还是很高的。”

王强介绍,目前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主要有两个用途:其一是入住老年人如果突发疾病需要救治、支付医疗费用,或在院内损坏、使用了物品,都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二是如果老年人的家属无法按时交纳月费,可以用保证金来垫付。“通常来说,机构会在保证金中预留2万元左右作为医疗费,此外再至少留出半年左右的服务费,因此目前在北京养老市场上,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大多为月费的8-9倍。”李兆鹏介绍道。

上述养老机构经营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入住老年人的家属会拖欠服务费,如果保证金不足就意味着机构要为老年人垫付这笔费用,长此以往,机构的经营压力也会陡增。因此,该经营者建议,相关政策拟定过程中还要考虑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保证金上限。

郑志刚表示,为确保保证金安全,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确定在哪些情况下养老机构有权动用保证金,明晰使用路径,既保障老年人及其家人财产不受损失,也能令养老机构行业向着更良性的方向发展。(蒋梦惟)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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