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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新潮能源遭行政处罚

2021-12-29 09:50:59来源:大众证券报   

近日,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证监会对新潮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7年10月,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亿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亿元及违约金6348.38万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杨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并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新潮能源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保证合同系内部人员擅用公章,且无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新潮能源并未对外提供担保,便没有就该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证监会指出,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披露事项,该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一经盖章,上市公司便具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肖宏娟)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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