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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汽车消费领域退一赔三其实没那么简单

2021-04-15 13:44:31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在汽车消费领域针对涉嫌消费欺诈而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例激增,引发汽车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自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从“退一赔一”上升为“退一赔三”,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的同时,也强化了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意识。近年来,在汽车销售领域有关侵犯知情权、欺诈类的投诉及诉讼案件数量高居消费类首位。其中,最轰动的莫过于“宾利退一赔三案”,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近2000万元,但终审撤销了一审“退一赔三”的判决,赔偿额仅为11万元。

显然,消费者想要“退一赔三”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而对经营者而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究竟哪些行为合法、哪些不合法,如何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尚存诸多疑惑。

退一赔三判决屡见不鲜

2017年3月15日,王女士从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奔驰CLS320轿车,并支付了65.8万元购车款。

在办理验车上牌的过程中,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这辆奔驰轿车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由于与车辆合格证一致性不符,导致无法完成上牌。随后,王女士与4S店协商赔偿问题无果,遂向杭州市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即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万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奔驰4S店不服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4S店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轮毂、轮胎,且未告知王女士更换的事实,主观上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因此王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杭州中院二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驳回了4S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据悉,该奔驰4S店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结清了全部赔偿款项。

在另一起案件中,北京消费者贾女士以520万元,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轿车,其后在车辆维修时被4S店告知车辆调过里程表,按照厂家规定不予保修。在案件二审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汽车销售公司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该销售公司则称会继续申诉。

宾利退一赔三案最终逆转

2020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问题。会议强调,完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标准,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统筹共建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保障。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顾问武峰律师介绍,具体到汽车流通行业而言,在2018~2020年的三年时间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具有非常大影响力的案件,这些案件对整个汽车消费领域起到了较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2014年7月,消费者杨某以5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2016年10月,即两年三个月之后,杨某通过第三方渠道得知这辆慕尚在售出前有维修记录,一是对右窗帘的总承进行了更换,第二是对车辆左前飘门的一处漆面瑕疵,进行过抛光打蜡。杨某认为这家4S店故意隐瞒车辆进行维修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贵州省高院一审认定4S店行为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涉及总金额2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和再审作出最终的裁定,撤销了贵州省高院的认定欺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进口原装配件进行了更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DMS系统,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获知修复信息。因此经销商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更换或者是维修右后窗帘的总承、抛光打蜡都不是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的重要信息。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因此,经销商在主观和客观这两个构成要件认定不构成欺诈。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销商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是应当以更为便捷,更为明确,更为直接将PDI(售前检测)信息告知消费者,因此客观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赔偿杨某11万元。驳回一审原告宾利慕尚车主杨某“退一赔三”的诉求,并由其负责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武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告诫消费者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规范PDI行为 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无独有偶,上海市某汽车品牌经销商在车辆售前发现后保险杠有两处漆面瑕疵,一处面积为1.1cm×1.5cm,一处面积1.2cm×2.1cm。针对两处漆面瑕疵,经销商采取了拆除后保险杠,重新喷漆的修复方法。但在车辆销售时,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后保险杠进行过修复。

此后顾客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车辆漆面进行过修复,因此以4S店在PDI过程中没有告知为由,主张“退一赔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销商行为构成欺诈,判定经销商“退一赔三”。本案判决后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收录为典型案例。

不过,当时经销商并不认可判决结果,因此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时,律师团队将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的PDI制度进行全文翻译及上述宾利案件的判决结果提供给上海高院作为参考,最终上海高院做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了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认为经销商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同时法院也提出,经销商应当以更为便捷、直接和更为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过修复,因此判定经销商向客户补偿3万元。

武峰表示,了解以上案例的意义在于告诫汽车经销商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加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首先是重视PDI制度,不管是最高法院还是上海高院,裁判文书以司法判例的形式认可了PDI制度的现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经销商要注意PDI完成后,一定要如实记录,及时上传。上述两个判例,由于经销商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上传了数据,因此法院认为其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第三是借鉴上述判例,经销商在PDI完成后,有必要将PDI内容和结果以更直接、更便捷、更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而且有必要选择书面如邮件、电话录音等告知方式保留证据给予佐证。这样既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能防范法律风险。(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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